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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06 17:3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宿州市市直单位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共971项)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市交通局(共101项) | |||||
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 驾驶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 公安部门 | |
2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公安部门 | |||
3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公安部门 | |||
4 | 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 | 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
5 | 危险道路货运企业成立 | 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 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 | |
6 | 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
7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8 | 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
9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
10 | 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
11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公安部门 | |
12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交通部门 | |||
13 | 从业资格证 | 交通部门 | |||
14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不动产等有关部门 | |||
15 | 客运车辆更新 | 车辆转籍证明或报废证明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 公安部门 | |
16 | 车辆行驶证 | 公安部门 | |||
1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身份、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 公安部门 | |
18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19 |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 有关监管部门 | |||
20 |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 申请人 | |||
21 | 危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22 | 出租汽车更新 | 行驶证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23 | 机动车检测合格证明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
24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
不动产等有关部门 | |
25 | 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
26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27 | 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
28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公安部门 | |
29 | 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
30 | 从业资格证 | 交通部门 | |||
3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
32 | 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33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34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车辆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 | 公安部门 | |
35 |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身份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36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 交通部门 | |||
37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
38 | 危险道路货运企业分立 | 营业执照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 | 市场监管部门 | |
39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三级及以上车辆技术等级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
40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 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
41 | 从业资格证 | 交通部门 | |||
42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43 | 道路客运企业分立 | 营业执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44 | 危险道路货运企业终止业务 | 公安车管部门转籍证明或商务厅报废回收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公安部门 | |
45 | 道路运输证 | 交通部门 | |||
46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 | 交通部门 | |
47 | 从业资格证 | 交通部门 | |||
48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 | 驾驶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公安部门 | |
49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通过考试证明材料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一条 | 海事机构 | |
50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9号) | 建设主管部门 | |
51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公安部门 | |||
52 | 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53 | 大型设施水上拖带审批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9号) | 公安机关 | |
54 | 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审批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9号) | 公安机关 | |
55 | 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9号) | 公安机关 | |
56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遗失、污损补发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八条 | 公安部门 | |
57 | 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损毁补发 | 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安部门 | |
58 |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等证书遗失、灭失补发 | 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安部门 | |
59 | 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 | 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二十五条 | 委托人 | |
60 | 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污损补发 | 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二章第九节第一百零七条 |
公安部门 | |
61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
船舶共有人 | |
62 |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63 |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 船舶建造或买卖双方 | |||
64 | 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 海关部门 | |||
65 | 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 合资各方 | |||
66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三分之二以上财产份额或约定财产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书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船舶共有人 | |
67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68 | 船舶抵押权登记项目变更 | 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四条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 |
69 | 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 | 三分之二以上财产份额或约定财产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书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七十四条 | 船舶共有人 | |
70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71 | 光船租赁登记 | 出租人身份证明文件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一条 | 公安部门 | |
72 | 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 | 公安部门 | |||
74 | 船舶变更登记(船籍港) | 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六条 | 船舶共有人 | |
7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76 | 船舶变更登记(船舶共有) | 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五条 | 船舶共有人 | |
77 | 船舶变更登记(抵押合同)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78 | 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 |||
79 | 船舶注销登记(所有权发生转移) |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条 | 公安部门 | |
80 | 已通知光船承租人的证明文书 | 船舶所有人 | |||
81 | 承租人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证明文书 | 承租人 | |||
82 | 船舶注销登记(灭失、失踪) |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
83 | 已通知光船承租人的证明文书 | 船舶所有人 | |||
84 | 承租人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证明文书 | 承租人 | |||
85 | 船舶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解除) | 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证明文件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零三条 |
抵押人 |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86 | 船舶注销登记(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租赁终止) |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零四条 | 光船出租人与承租人 | |
8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 船舶登记机构 | ||||
88 | 租赁双方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文书 | 光船出租人与承租人 | |||
89 |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 | 申请人拥有的至少一艘中国籍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条 | 船舶登记机构或船舶建造和买卖双方 |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备案 | 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9号) |
建设主管部门 | ||
90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公安部门 | |||
91 | 航道日常养护备案 | 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 |
建设主管部门 |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公安部门 | ||||
92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备案 | 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 | 建设主管部门 | ||
93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公安部门 | |||
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备案 | 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 | 建设主管部门 | |||
94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公安部门 | |||
9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
96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9号) | 特种设备检验部门 | |
97 | 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 培训机构 | |||
98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 公安部门 | |
99 |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审批 | 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9号) | 申请人 | |
100 | 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拟进入或穿越军事禁航区时) | 军事部门 | |||
101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市场监管部门 | |||
市农业农村局(共8项) | |||||
1 | 种子经营许可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品种权人 | |
2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 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 |
品种权人 | |
3 | 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申请 |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及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 |
医疗机构 | |
4 |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 |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及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 |
医疗机构 | |
5 | 内陆渔业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及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 |
医疗机构 | |
6 | 内陆渔业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及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 |
医疗机构 | |
7 | 内陆渔业内陆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 |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及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 |
医疗机构 | |
8 | 内陆渔业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换发 |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及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 |
医疗机构 | |
市残联(共26项) | |||||
1 |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 | 低保证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部门 | |
2 | 居民户口簿 | 公安机关 | |||
3 | 残疾人证 | 县残联 | |||
4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营业执照(合同、协议) | 《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 | 市场监管局 | |
5 | 残疾人证 | 县残联 | |||
6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证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
县残联 | |
7 | 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 | 机动轮椅经销商 | |||
8 | 残疾人求职服务 | 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县残联 | |
9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
县残联 | |
10 | 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
公安机关 | |
11 | 残疾人证 | 县残联 | |||
12 | 低保证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13 |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残疾人证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 | 县残联 | |
14 | 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15 | 低保证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16 | 学生证或当年新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当年的学费缴纳证明,《毕业证书》 | 院校 | |||
17 | 贫困残疾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 | 残疾人证 | 《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残联发〔2011〕6号) | 县残联 | |
18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19 | 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 | 身份证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 | 公安机关 | |
20 | 低保证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21 | 残疾人证 | 县残联 | |||
22 |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残疾人证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
县残联 | |
23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 残疾人证或2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
县残联 省民政厅 |
|
24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 1残疾人证或2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
县残联 省民政厅 |
|
25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 1残疾人证或2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
县残联 省民政厅 |
|
26 |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
市场监管局 | |
市教体局(共20项) | |||||
1 |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户口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2 | 残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 残联部门 | ||
3 |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 身份证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4 | 准考证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 | 组织自考部门 | ||
5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 | 身份证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 公安机关 | |
6 |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 身份证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
7 | 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门 | |
8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身份证 | 《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9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身份证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 | 公安机关 | |
10 | 户口本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 | 公安机关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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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办理 | 身份证 |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 | 公安机关 | |
12 | 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服务 | 身份证 | 《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五条 | 公安机关 | |
13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7〕24号) | 申请人提供 | |
14 |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皖体产〔2014〕6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
15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服务 | 身份证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 | 公安机关 | |
16 |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 | 居民户口簿 | 《城区中小学招生实施意见》 | 公安机关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城区中小学招生实施意见》 | 房管局 | ||
18 | 体育彩票兑奖服务 | 身份证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 公安机关 | |
19 |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 准考证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 | 省教育厅考试院 | |
20 | 自考成绩证明出具 | 身份证 |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 | 公安机关 | |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共32项) | |||||
1 | 白蚁防治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房屋白蚁预防服务审查标准为《 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 245-2011)中1.0.4 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范围,应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图纸资料为依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 申请人身份证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3 | 房屋产权所有证明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 不动产或房地产主管部门 | ||
4 |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三条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5 | 产权证 | 不动产或房地产主管部门 | |||
6 |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文件 | 《物权法》第十八条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营业执照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工商管理部门 | |
8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住建部门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市场化监督部门 | |
1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年检(延续)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住建部门 | |
12 | 主要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住建部门、人社部门、 | |||
1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住建部门 | |||
1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住建部门 | |
16 | 主要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住建部门、人社部门、 | |||
1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住建部门 | |||
19 | 房屋安全鉴定 | 申请人身份证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第七条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20 | 房屋产权所有证明 | 不动产或房地产主管部门 | |||
21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2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 申请人身份证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23 | 产权证 | 不动产或房地产主管部门 | |||
24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 居民身份证 |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25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需提供银行同意预售的函和他项权证及经办人复印件加盖抵押权人印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 市场化监督部门、住建部门、国土局、抵押银行部门、自规局 | |
26 | 商品房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 | 市场化监督部门 | |||
27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 | 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
市场化监督部门、住建部门 | |
28 | 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书原件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29 |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 身份证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30 | 物业灭失后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31 | 物业灭失证明 | 房地产主管部门 | |||
32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 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市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共7项) | |||||
1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 | |
2 |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 |
3 |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 | ||
4 |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 | ||
5 |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 | ||
6 |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 | ||
7 | 慈善信托备案 | 委托人身份证明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公安部门 | |
市司法局(共9项) | |||||
1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
2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教育部认证 | |
3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
4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
5 |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 经济困难证明 |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
6 | 刑事辩护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
7 | 刑事代理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
8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
9 | 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单位证明 |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组织者单位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10项) | |||||
1 | 执业药师注册 | 健康证明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2 | 执业药师注册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明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平台个人信息修正 | 户籍派出所证明 | 《关于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 《关于加强执业药师注册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 | 公安局 | |
4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毕业学校、职称认证机构 | |
5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_国务院令680号 | 毕业学校、职称认证机构 | |
6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消防部门批准文件 |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 消防队 | |
7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化肥) |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
检测机构 | |
9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
检测机构 | |
10 | 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 | 人民法院 | |
市公安局(共234项) | |||||
1 | 查询出入境记录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2 | 出入境通行证补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3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4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居民身份证或受理业务编号 | 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公安机关 | 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5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补发 | 居民身份证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6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换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7 | 原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首次签发(不含签注)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9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首次签发(含签注)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10 | 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 政府台湾办公室 | |||
11 | 赴台批件 | 政府台湾办公室 | |||
12 | 入台许可证 | 政府台湾办公室 | |||
13 | 赴台学习证明 | 政府台湾办公室 | |||
14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 公安机关 | |
15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16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17 | 原港澳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18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注)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19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含签注)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20 | 与具体签注类型对应的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21 | 普通护照补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22 | 普通护照换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23 | 原普通护照 | 公安机关 | |||
24 | 普通护照加注 | 原普通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
25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26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27 | 前往港澳通行证的补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28 | 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签发 | 港澳关系人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29 | 居民户口簿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30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31 | 港澳关系人来往内地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32 | 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 出生地医院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33 | 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户口簿 | 公安机关 | 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 ||
34 | 受理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 | 外国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如已经退出外国国籍,提交外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第8号)第十五条 | 住外使领馆 | |
35 | 定居中国的证明及与加入中国国籍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36 | 受理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 外国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如已经退出外国国籍,提交外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第8号)第十五条 | 住外使领馆 | |
37 | 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 公安机关 | |||
38 | 与恢复国籍事由对应的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 | |||
39 | 受理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第8号)第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40 | 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41 | 前往港澳通行证换发 | 原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42 | 前往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43 | 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 | 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44 | 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签发的证明文件 | 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 | |||
45 | 澳门社会文化司签发的对应证明文件 | 澳门社会文化司 | |||
46 | 用于申办“逗留签注”的香港进入许可、延期许可 | 香港入境事务处 | |||
47 |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及院校证明文件 |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 |||
48 | 澳门身份证明局签发的身份证件 | 澳门身份证明局 | |||
49 | 澳门治安警察局签发的证明文件 | 澳门治安警察局 | |||
50 | 往来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51 | 往来港澳探亲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52 | 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53 | 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的对应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54 | 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55 | 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56 | 商务备案证明书 | 商务部 | |||
57 | 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58 | 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59 | 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60 | 与具体事由对应的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61 | 往来台湾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62 | 赴台团队旅游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6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64 | 赴台定居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65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66 | 入台许可证明 | 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 | |||
67 | 赴台商务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6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69 | 赴台学习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7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71 | 赴台学习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72 | 赴台乘务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7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74 | 赴台其他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75 | 入台许可证明 | 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 | |||
76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77 | 赴台探亲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7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79 | 入台许可证明 | 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 | |||
80 | 赴台应邀签注签发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81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82 |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 身份证件或出入境证件 | 《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号)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83 |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审验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 | 身份证明 |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2、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
公安机关 | |
84 |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准 | 境外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0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0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七条 |
驾驶证所属国家驾驶证核发部门 | |
85 | 护照(非中文表述的需提供翻译件)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86 | 外籍驾驶证翻译件 | 翻译机构 | |||
87 | 身份证明:中国国籍为居民身份证;外国国籍为护照、签注地证明和暂住证明; | 公安机关 | |||
88 |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审验 | 身份证明 |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公安机关 | |
89 | 低速载货汽车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
公安机关 | |
90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91 | 低速载货汽车抵押登记 | 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92 | 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93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94 | 低速载货汽车注册登记 | 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条 |
公安机关 | |
95 | 机动车购车发票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96 |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机动车生产企业或海关 | |||
97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98 | 低速载货汽车注销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
99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100 |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 | |||
101 | 低速载货汽车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十八条 |
公安机关 | |
102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103 | 非机动车牌证补换领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 公安机关 | |
104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条 |
公安机关 | |
105 | 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 | 公安机关 | |||
106 | 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107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发 | 身份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
108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发 | 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
109 | 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核准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条 |
公安机关 | |
110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 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
111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三条 | 保险机构 | |
112 |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身份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 | 公安机关 | |
113 |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机动车行驶证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 | 公安机关 | |
114 | 驾驶证损毁换发 | 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
115 | 摩托车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
公安机关 | |
116 | 摩托车抵押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117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118 | 摩托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
119 |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 | |||
120 | 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121 | 摩托车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十八条 |
公安机关 | |
122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正常交易:二手车交易企业;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
|||
123 | 市辖区内机动车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
公安机关 | |
12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125 | 市辖区内机动车抵押登记 | 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
金融机构 | |
126 | 单位委托书 | 机动车所有人 | |||
127 | 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128 | 市辖区内机动车注册登记 | 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条 |
公安机关 | |
129 | 机动车购车发票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
130 |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机动车生产企业或海关 | |||
131 | 市辖区内机动车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132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正常交易:二手车交易企业;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
|||
133 | 机动车行驶证 | 公安机关 | |||
13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135 | 市辖区内校车标牌核发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
136 | 承运人保险 | 保险机构 | |||
137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38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139 | 校车驾驶人资质、驾驶证 | 公安机关 | |||
140 | 辖区内校车标牌核发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
141 | 承运人保险复印件(新买的保单交原件) | 保险机构 | |||
14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43 | 校车驾驶人资质、驾驶证 | 公安机关 | |||
144 | 校车驾驶人审验 | 身份证明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
145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146 | 身体条件证明 | 医疗机构 | |||
147 | 校车驾驶资格注销 | 身份证明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
148 | 增加准驾车型核准 | 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
149 | 非机动车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 公安机关 | |
150 | 三轮汽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
151 | 机动车行驶证 | 公安机关 | |||
152 | 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153 |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 | |||
154 | 三轮汽车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
公安机关 | |
155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156 | 三轮汽车抵押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157 | 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158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159 | 三轮汽车注册登记 | 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条 |
公安机关 | |
160 | 机动车购车发票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
161 | 三轮汽车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162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163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二手车交易企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 |
|||
164 | 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条 |
公安机关 | |
165 |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 身份证明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3条 |
公安机关 | |
166 | 摩托车注册登记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条 |
公安机关 | |
167 | 机动车购车发票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
168 |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机动车生产企业或海关 | |||
16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7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居民身份信息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
171 | 机动车购车发票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
172 | 机动车合格证 | 汽车经销商 | |||
173 | 市辖区内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
174 | 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175 |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 | |||
17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安全防范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 | 建设单位 | |
177 | 金库、保管库施工人员身份证及所从事的工种证明 | 建设单位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78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申请验收报告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 | 建设单位 | |
179 | 竣工验收报告 | 建设单位 | |||
180 |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事迹证明材料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七条 | 公安机关、申请单位 | 身份证信息共享后取消 |
18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专业机构 | |
182 | 采矿许可证 | 国土资源部门 | |||
183 | 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 | |||
184 | 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以及证明其所有权的票据 | 申请人 | 以承诺告知方式取消 | ||
185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和安全评估合同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施工单位 | |
186 |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施工单位 | |||
187 |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 施工单位 | |||
188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公务用枪使用单位介绍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申请人 | 以承诺告知方式取消 |
189 | 公务用枪持枪证复印件 | 公安机关 | |||
190 | 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 | 公安机关 | |||
191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介绍信、 | 申请单位 | 以承诺告知方式取消 | ||
19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93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法人代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四十八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194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195 | 运动枪支、弹药省际运输许可 | 枪弹运输、携运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196 | 运输理由、证明或批文 |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 | 以承诺告知方式取消 | ||
197 | 持枪证件或枪支弹药调拨单 | 公安机关 | |||
198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
公安机关 | |
199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200 | 保安员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201 | 体检报告 | 县级以上医院 | |||
202 | 学历证明 | 毕业所在学校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203 |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七条 | 公安机关 | |
204 | 保安员因公伤亡证明 | 申请单位 | 以承诺告知方式取消 | ||
205 |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七条 | 公安机关 | |
206 | 保安员因公伤亡证明 | 申请单位 | 以承诺告知方式取消 | ||
207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法人资格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十八条 |
承办单位 | |
208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负责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及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证明及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公安机关 | 身份证明信息共享后取消 |
209 | 发动、组织、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 | 承办单位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210 |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名义组织或参加的,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 承办单位 | 以承诺告知方式取消 | ||
211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212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承办单位 | 以承诺告知方式取消 | ||
213 | 主办单位资质、资格证明 | 承办单位 | |||
214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2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公安机关 | |||
216 | 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驾驶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217 | 行驶证 | 公安机关 | |||
218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 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09年第104号)第五十一条 | 交警支队 | |
219 |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警支队 | |||
220 | 当事人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21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222 |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223 | 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派或者委派的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224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五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225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 | 经营单位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226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227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承运单位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228 |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着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八条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229 | 营业执照、社团组织备案登记审批文书、科研机构相关证明文书 | 申请单位 | 信息共享后取消 | ||
230 | 相关戒毒工作成绩成果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
231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居民身份证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安机关 | |
232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准迁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第十条 | 公安机关 | |
233 | 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
234 | 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28项)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5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风电站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9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1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1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15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1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19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2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2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25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
市医保局(共35项) | |||||
1 | 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产前登记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令) 《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9〕47号 |
公安机关 | |
2 | 生殖保健服务证 | 卫健部门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
4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
公安机关 | |
5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 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公安机关 | |
6 | 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 | 医疗机构 | |||
7 | 社会保障卡 | 人社局、银行 | |||
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就医服务 | 社会保障卡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规程(试行)》(宿医保秘〔2020〕77号) |
人社局 | |
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规程(试行)》(宿医保秘〔2020〕77号) |
人社局 | |
10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21号) |
公安机关 | |
11 | 社会保障卡 | 人社局 | |||
12 |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令);3.《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9〕47号;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5号) | 公安机关 | |
13 |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卫健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
14 | 生育津贴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令) 《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9〕47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5号) |
公安机关、银行 | |
15 | 出院记录 | 医疗机构 | 告知承诺制 | ||
16 | 出生医学证明 | 卫健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
17 | 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品经营单位服务管理异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 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规模、质量、特色及收费方面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宿医保发〔2019〕9号 《宿州市县域医共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5.《宿州市县域医共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48号) 《宿州是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谈判特殊药品供应与结算方案(试行)》(宿医保秘〔2020〕33号) |
医疗机构 | 告知承诺制 |
18 | 理异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 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21号) |
公安部门 | |
19 | 驻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 用人单位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人社局 | 告知承诺制 | ||
22 | 异地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 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21号) |
公安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23 | 驻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 用人单位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人社局 | 告知承诺制 | ||
26 | 异地就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21号) |
公安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27 | 驻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 用人单位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人社局 | 告知承诺制 | ||
30 | 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急诊) | 住院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21号) |
医疗机构 | 告知承诺制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人社局 | 告知承诺制 | ||
33 | 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自行外出) | 住院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21号) |
医疗机构 | 告知承诺制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人社局 | 告知承诺制 | ||
市卫健委(共46项) | |||||
1 | 护士首次注册 | 申请人学历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公安机关、教育部门 | |
2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 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 人社部门、卫健部门 | |
4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 卫健部门、民政部门 | |
5 |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6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不涉及现场审核的简单变更) | 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八条 | 卫健部门 | |
7 | 护士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卫健部门 | |
8 | 因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护士证书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卫健部门 | |
9 | 护士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卫健部门 | |
10 |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注册 | 毕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教育部门、 | |
11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 | 卫健部门 | |||
12 | 护士变更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卫健部门 | |
13 | 受吊销处罚护士证书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 | 卫健部门 | |
14 | 医疗机构校验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 | 卫健部门 | |
15 |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卫健部门 | |
16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 | 房管部门 | |
17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
1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卫健部门 | |
19 |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四条 | 卫健部门 | |
20 |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公安机关 | |
21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 医师执业证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卫健部门 | |
22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书注销 |
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二条 | 卫健部门 | |
2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卫健部门 | |
24 | 资产评估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
25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身份证 | 申请单位或公安部门 | |||
26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卫生验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条 | 第三方公司 | |
27 | 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注册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公安机关 | |
2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
29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
3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第三方公司 | |
31 |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产品检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
第三方公司 | |
3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卫生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卫健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 |
33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申请人2年内经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放射防护和放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 第三方公司 | |
34 | 放射诊疗许可 |
新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书。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 第三方公司 | |
35 |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 卫健部门 | |
36 | 放射诊疗校验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九条 | 卫健部门 | |
37 | 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
38 | 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
39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诊疗科目 | 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 第三方公司 | |
40 |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 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 | 《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卫医秘〔2016〕171号) 第十四条 | 卫健部门 | |
41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杂变更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八条 | 卫健部门 | |
42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 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 卫健部门 | |
43 | 产品检验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
44 | 国产及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 | 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 卫健部门 | |
45 | 新生产场地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
46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
市公积金中心(共50项) | |||||
1 | 二手房贷款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2 | 结婚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3 | 户口本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4 | 商品房贷款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5 | 结婚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6 | 户口本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7 | 安置房贷款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8 | 结婚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9 | 户口本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10 | 商品房提取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11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12 | 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13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14 | 买方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不动产局 | ||
15 | 自建、翻修自住房提取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16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17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房管局 | ||
18 | 不动产权证书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不动产局 | ||
19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20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21 | 房屋产权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不动产局 | ||
22 | 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23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24 | 离、退休提取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25 | 职工账户封存满两年未重新开户的住房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26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27 |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殡仪馆 | ||
28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关系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29 | 公积金继承或遗赠公证书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证处 | ||
30 | 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31 |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32 | 户口本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33 | 结婚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34 | 家庭无房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35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36 | 委托按月划转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服务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37 | 结婚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38 | 帐户储存余额复核服务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39 | 出具公积金接收函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40 | 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 | 营业执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1 | 单位信息变更 | 单位信息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2 | 个人信息变更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43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44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住建部门 | ||
45 | 不动产权证书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不动产局 | ||
46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47 | 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提取住房公积金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局 | |
48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49 | 房屋征收安置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房屋征收办公室 | ||
50 | 房屋征收安置合同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房屋征收办公室 | ||
市林业局(共10项) |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林木权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林业主管部门 | |
2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原《植物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 |
3 | 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批准其从事该种行为的单位 | |
4 | 证明其对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告知承诺制 | |
5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告知承诺制 | |
6 | 申请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相关发证单位 | ||
7 |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 说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批准其从事该种行为的单位 | ||
8 |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移入地相关单位或个人 | 告知承诺制 |
9 | 林木良种种子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以外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损毁证书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 | 损毁或丢失证书经营主体 | |
10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 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 林业局 | |
市人社局(共176项) | |||||
1 |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银行 | |
2 | 举办者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3 | 拟聘任教师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 教体局 | |||
4 | 拟聘任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 财政局 | |||
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银行 | |
6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 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银行 | |
7 | 营业执照 | 市场局 | |||
8 | 场地使用证明 | 房管局 | |||
9 | 法人及聘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件 | 公安机关 | |||
1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审批 | 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银行 | |
1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 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银行 | |
1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银行 | |
13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 公安机关 | |
14 | 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 教育部门 | |||
15 | 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 | 房管局 | |||
16 |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市场局 | |||
17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变更 | 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 公安机关 | |
18 | 许可证正副本 | 人社局 | |||
19 | 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 | 房管局 | |||
20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 | 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 公安机关 | |
21 | 许可证正副本 | 人社局 | |||
22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公安机关 | |
23 | 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 | 房管局 | |||
24 | 营业执照 | 市场局 | |||
25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26 | 劳动用工登记信息 | 人社局 | |||
27 | 营业执照 | 市场局 | |||
28 |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 人社局 | |||
29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
30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市场局 | |||
31 |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 人社局 | |||
32 | 劳务派遣职工工资发放表一份(新开办的不需要) | 银行 | |||
33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第三方验资机构 | |||
34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 房管局 | |||
35 |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变更 | 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
36 | 许可证正副本 | 人社局 | |||
37 |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 人社局 | |||
38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 房管局 | |||
39 | 劳务派遣单位住所变更 | 许可证正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
人社局 | |
40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房管局 | |||
41 | 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 许可证正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
人社局 | |
42 | 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43 |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变更 | 许可证正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
人社局 | |
44 | 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45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第三方验资机构 | |||
46 | 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许可有效期 | 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
公安机关 | |
47 | 许可证正副本 | 人社局 | |||
48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 | 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
公安机关 | |
49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市场局 | |||
50 |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 人社局 | |||
51 | 劳务派遣职工工资发放表一份 | 银行 | |||
52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第三方验资机构 | |||
53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 房管局 | |||
54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居民身份证 | 《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6〕2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 |
公安机关 | |
55 | 工伤认定 | 居民身份证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
56 |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的确定劳动关系仲裁书及法院裁决书 | 单位/人社/法院 | |||
57 | 首诊医院病历资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 医院 | |||
58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提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据材料2、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3、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4、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6、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提供出差证明、送货证明等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7、居住证明 | 公安、法院及有关行政部门 | |||
59 | 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 |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党政机关介绍信; |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 市场局 | |
60 |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 零就业家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条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
社区街道 | |
61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社区街道 | |||
62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
市场局 | |
63 | 用工登记证 | 人社局 | |||
64 | 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 市场局 | |||
65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身份证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全文。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公安机关 | |
66 |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 | 居民身份证原件 | 根据皖人社密【2006】59号文,1996年以前连续工龄的认定,1996年以后实际缴费年限。 | 公安机关 | |
67 | 集体合同审查 | 企业方集体协商产生企业方代表的决定,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方工作人员(代表)资格审查表,每人一式三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 |
工作单位 | |
68 | 职工方集体协商产生职工方代表的决定,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方工作人员(代表)资格审查表 | 工作单位 | |||
69 | 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的决议 | 工作单位 | |||
70 | 集体协商产生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 工作单位 | |||
71 |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签订集体合同的审查报告 | 工作单位 | |||
72 | 市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 工程竣工通知书 |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 |
住建局 | |
73 | 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 人社局/银行 | |||
74 | 市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 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
公安机关 | |
75 |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 | 居民身份证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 |
公安机关 | |
76 | 毕业证 | 教育部门 | |||
77 | 原工作单位离职材料 | 工作单位 | |||
78 | 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 | 工作单位 | |||
79 | 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 | |||
80 |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 居民身份证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81 | 劳动合同 | 工作单位 | |||
82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居民身份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三条: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第四点 |
公安机关 | |
83 | 劳动能力鉴定 | 被鉴定人居民身份证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第21号)第十六条 |
公安机关 | |
84 | 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应为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历,字迹清晰对复印病历,医院病案室应签署意见并盖章) | 医院 | |||
85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人社局 | |||
86 | 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 | 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公安机关 | |
87 |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 |||
88 | 企业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代发 | 居民身份证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 | 公安机关 | |
89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 | 告知承诺制 |
90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所在学校 | 告知承诺制 | ||
91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
92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
93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继续教育证书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第七条 | 人社局 | |
94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发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 《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6〕2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 |
公安机关 | |
95 | 遗失声明 | 报社媒体 | 告知承诺制 | ||
96 |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 居民身份证、社保卡 |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
97 | 就业创业证办理 | 居民身份证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六条 |
公安机关 | |
98 | 户口簿 | 公安机关 | |||
99 | 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 教育部门 | |||
100 | 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 | 企业营业执照 | 《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1号) | 市场局 | |
101 |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银行 | |||
102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 |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 《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第七条 |
公安机关 | |
103 | 结婚证 | 365bet进入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投注_365bet取款要多久 | |||
104 | 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 | |||
105 | 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说收登记证(若有)若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企业章程 | 市场局 | |||
106 | 就业创业证 | 人社局 | |||
107 | 保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108 | 担保人收入证明 | 银行 | |||
109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 |
税务局 | |
110 | 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 公安机关、人社局 | |||
111 | 创业培训补贴发放 | 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第三十条 | 银行 | |
112 | 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 公安机关/人社局 | |||
113 | 创业项目推介服务 | 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 公安机关 | |
114 | 营业执照 | 市场局 | |||
115 | 税务登记证 | 税务局 | |||
116 | 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 | 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第四条,第五条 | 人社局 | |
117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118 | 劳动用工登记办理 | 营业执照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 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市场局 | |
119 | 法人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120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 居民身份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七条 |
公安机关 | |
121 |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 出院小结、有效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 |
医院 | |
122 | 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且已工伤认定,需提供赔偿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 公安机关 | |||
123 |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 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
公安机关 | |
124 |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 | 见习生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 |
公安机关 | |
125 | 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申报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 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18号)第二条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 | 公安机关 | |
126 |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留学回国服务中心 | |||
12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市场局 | |||
128 | 发明专利 | 市场局 | |||
129 | 投资占比 | 市场局 | |||
130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 | 火化证明 | 《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时缴费清退问题的复函》(皖人社秘〔2010〕496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201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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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132 | 银行卡 | 银行 | |||
133 | 户口薄 | 公安机关 | |||
134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 | 居民身份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
公安机关 | |
135 | 毕业证 | 教体局 | |||
136 | 出园企业社保补贴发放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1303号) | 市场局 | |
137 | 支付工资的凭证 | 银行 | |||
138 |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单位 | |||
139 |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人社局 | |||
140 | 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贴发放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关于实施皖人社发32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3号) |
人社局 | |
141 | 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出具) | 参保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 公安机关 | |
142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
公安机关 | |
143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144 | 失业人员申报退休服务 | 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安机关 | |
145 | 就业登记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
人社局 | |
146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147 | 失业登记 |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
单位 | |
148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149 |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 | 居民身份证 |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 | 公安机关 | |
150 | 毕业证 | 教体局 | |||
151 | 高校毕业生报到证 | 学校 | |||
152 | 创业培训 | 居民身份证 | 皖人社秘[2013]32号, | 公安机关 | |
153 | 职称外语合格证书补发 | 居民身份证 | 《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公安机关 | |
154 | 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补发 | 居民身份证 | 《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公安机关 | |
155 | 康复治疗及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 居民身份证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七条,第十六条 |
公安机关 | |
156 | 工伤认定书 | 人社局 | |||
157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公安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158 |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
159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八条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160 | 遗属待遇申领 (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16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 医院 | 告知承诺制 |
162 | 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
163 | 户籍注销证明 | 公安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
164 | 宣告死亡证明 | 司法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
165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 《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66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67 | 建造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68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69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70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 《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71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72 | 注册测绘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 《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73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74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75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 《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第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176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 《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告知承诺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47项) | |||||
1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3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4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1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13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14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15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16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17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18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19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0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1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3 | 地役权登记首次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4 | 地役权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5 | 地役权登记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6 | 地役权登记注销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7 |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8 | 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29 | 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30 | 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31 | 预告登记首次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32 | 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33 | 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34 | 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35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36 | 异议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37 | 注销异议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38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20.2 | 公安机关 | |
39 |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换)发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 | 公安机关 | |
40 | 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20.2 | 公安机关 | |
41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告知承诺制 |
42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告知承诺制 |
43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告知承诺制 |
44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45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告知承诺制 |
46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申请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
47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 告知承诺制 |
市应急管理局(共28项) |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企业变更名称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变更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变更主要负责人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4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名称、法人、主要负责人、地址、经济类型)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5 |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主要负责人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9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 | 公安机关 | |
10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主要负责人 | 营业执照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2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3 | 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14 |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15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合格证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 | 公安机关 | |
16 |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17 | 高处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18 |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19 |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20 | 电工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21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22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23 | 安全合格证遗失补证、损毁换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 | 公安机关 | |
24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补发 | 营业执照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5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补发 | 营业执照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6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补发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8 |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补发、损毁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 公安机关 | |
市中共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市档案馆)(共25项) | |||||
1 |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个人参观) | 身份证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第十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
公安机关 | |
2 |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团体参观) | 身份证、介绍信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第十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3 |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档办发〔2012〕4号)第二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4 | 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
公安局 | |
5 | 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咨询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第十三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八条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6 | 档案资料预约查询服务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局 | |
7 | 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咨询服务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局 | |
8 | 档案移交咨询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9 | 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10 | 网络发布数字化地方志资料 | 身份证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公安局 | |
11 | 开展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服务 | 身份证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 公安局 | |
12 | 旧志整理及交流与合作服务 | 身份证 |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
公安局 | |
13 | 地方志资料目录开放服务 | 身份证 |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公安局 | |
14 | 地方志资料复印、复制服务 | 身份证 |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公安局 | |
15 | 为街道、道路、景区、遗址等规划、命名提供地方志资料参考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
公安局 | |
16 | 地方志出版物赠阅馆藏服务 | 身份证 |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公安局 | |
17 | 地方志业务培训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18 | 地方志等地情资料的调阅查询服务 | 身份证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公安局 | |
19 | 提供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研究指导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20 | 各行业、部门、单位年鉴编纂工作指导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21 | 口述史记录整理服务 | 身份证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 公安局 | |
22 | 规划外镇、村、企业志编纂工作咨询指导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编纂名镇、名村、名企志工作的通知》(皖志办〔2013〕25号) |
公安局 | |
23 | 为有需要的规划外镇、村、 企业提供志书编纂业务培训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编纂名镇、名村、名企志工作的通知》(皖志办〔2013〕25号)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24 | 为社会各界或个人 提供地情资料、家谱免费馆藏服务 |
身份证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安徽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
公安局 | |
25 | 规划内名镇、名村、名企志编纂工作指导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编纂名镇、名村、名企志工作的通知》(皖志办〔2013〕25号)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市住建局(共28项) | |||||
1 | 建筑业企业地址变更(含省级委托) | 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住建部门 | |
2 |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含省级委托) | 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住建部门 | |
3 | 建筑业企业名称变更(含省级委托) | 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住建部门 | |
4 | 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含省级委托) | 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住建部门 | |
5 | 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变更 | 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住建部门 | |
6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定 | 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7 |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 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 | 申请单位、公安局 | |
8 |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 |
9 |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设备厂家提供 | |||
10 |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 | 新产品推广证书 |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 住建部门 | |
11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住建部门 | |
12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
身份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 公安部门 | |
13 | B证:注册建造师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5号) | 住建部门 | ||
14 | C证: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6号) | 教育部门 | ||
15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变更 |
身份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7号) | 公安部门 | |
16 | B证:注册建造师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 住建部门 | ||
17 | C证: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0号) | 教育部门 | ||
18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身份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1号) | 公安部门 | |
19 | B证:注册建造师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3号) | 住建部门 | ||
20 | C证: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4号) | 教育部门 | ||
21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延期 | 身份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 公安部门 | |
22 | B证:注册建造师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 住建部门 | ||
23 | C证: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8号) | 教育部门 | ||
24 | 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延续 |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网上上传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3)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6)建设部、商务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11)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 | |
25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6 |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7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8 |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检测机构 | ||
市委统战部(共4项) | |||||
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银行 | |
2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银行 | |
3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银行 | |
4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银行 |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10项) | |||||
1 |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 《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 | 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 | 身份证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
3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个人档案保管单位/原医疗单位 | |||
4 | 近期就诊病历 | 医疗单位 | |||
5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户口薄 |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2.《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
公安部门 | |
6 | 退伍证明 | 原部队 | |||
7 | 军队医院证明 | 部队医院 | |||
8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 | 退伍证明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原部队 | |
9 | 烈士安葬服务 | 烈士证明书 | 《烈士安葬办法》 | 省级人民政府 | |
10 | 孤老优抚对象供养 | 退伍证明 | 《光荣院管理办法》 | 原部队 | |
市总工会(共7项) | |||||
1 | 生活救助 | 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6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四条 《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39号)第四条 《宿州市市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工发〔2016〕123号) |
公安机关 | |
2 | 居民户口本 | 公安机关 | |||
3 | 医疗救助 | 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6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四条 《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39号)第四条 《宿州市市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工发〔2016〕123号) |
所在村居委员会 | |
4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5 | 居民户口本 | 公安机关 | |||
6 | 助学救助 | 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6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四条 《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39号)第四条 《宿州市市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工发〔2016〕123号) |
公安机关 | |
7 | 居民户口本 | 公安机关 | |||
市烟草专卖局(共4项) |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二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2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二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3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三十条 | 公安机关 | |
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变更事项证明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三十条 | 市政府有关部门 | |
市科技局(共6项) |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毕业院校 |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当地警察部门 | |||
3 | 体检证明 |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 | |||
4 | 工作资历证明 |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 | |||
5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工作单位 | |||
6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当地警察部门 | |||
市红十字会(共6项) | |||||
1 | 国家彩票公益金“天使阳光基金”项目资助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2 | 户口本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3 | 国家彩票公益金 “小天使基金”项目资助 |
居民身份证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4 | 户口本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5 | 最新病情诊断证明 | 就诊医院 | |||
6 | 骨髓检查报告 | 医院 | |||
市商务局(共4项) | |||||
1 | 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审批 |
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的管理人员从业证明 |
《安徽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2 | 企业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安徽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安机关 | 告知承诺制 | |
3 | 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 | 《安徽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会计师事务所 | ||
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会计师事务所 | |
市人防办(共3项) | |||||
1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参建各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2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核 | 企业技术负责人执业注册证书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3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核 | 注册人员的执业注册证书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市城管局(共5项) | |||||
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2号) | 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职能部门 | |
2 |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2号) | 相关利害关系人 | ||
3 | 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证明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2号) | 安全鉴定机构 | 告知承诺制 | |
4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中标通知书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 中标通知书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市财政局(共1项) | |||||
1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 会计类考试通过证明 :会计学历学位教育科目考试或考核通过证明 ;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 会计类论文发表证明 ;会计类书籍出版证明;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表彰证明。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 | 会计类考管机构;高等院校;市财政局;统一刊号经济管理类报刊; 出版发行机构;财政部会计类知识大赛 |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共1项) | |||||
1 |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100%以内的增资扩股 | 新增股东出资来源证明 |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共0项) | |||||
市审计局(共0项) | |||||
市水利局(共0项) | |||||
市统计局(共0项) | |||||
市经信局(共0项) | |||||
市气象局(共0项) | |||||
市地震局(共0项) | |||||
市档案局(共0项) | |||||
市贸促局(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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