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09-0002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10 发布日期: 2022-09-16 10:10
文  号: 宿政秘〔2022〕6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交警支队交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66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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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16 10:10 编辑: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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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秘〔20226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宿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2910

 

宿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交通影响评价基础信息共享。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主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大型交通类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港口码头等);

2.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项目;

3.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单独报建的学校类(高等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项目;

2.大中型交通类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机动车检测站、汽车动力补充站等);

3.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混合建筑(包含住宅、商业等两种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者场馆、园林、医疗类需配建10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项目;

4.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以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5.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为依据,对交通需求和交通设施规划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第七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

(三)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四)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五)分析交通需求;

(六)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七)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八)结论与建议。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回复建设单位。对于重大或者交通影响比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二)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须按审查论证意见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文件。

(三)若专家论证或技术审查认为不合格,建设单位必须按审查论证意见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报审。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或虽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按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要求进行建设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情况如实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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