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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经开区路网建设,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金海大道南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范围
北至宿州市神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宿州富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用地,南至产业大道,金海大道南延道路红线范围内。
(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主体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被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金海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
第二时段:征收公告之日起第31日至第40日。
第三时段:征收公告之日起第41日至第45日。
五、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进行书面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放弃其权利。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摸底前已建成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实行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3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2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10%的奖励。
▲必须在原宅基地建房的;
▲必须是一户一宅的;
▲必须是主房或偏房的;
▲必须以长期、真正实际居住为目的;
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征收工作,未签订协议的,一律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
4.凡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5.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6.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八、征收补偿原则、方式及安置方式、地点
(一)征收补偿原则
1.对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或安置,对本次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搭建、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或安置,直接予以无条件拆除。
违法建筑的时间界定,以2000年3月6日《关于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建住房严格控制零星建设住房的通告》(宿政〔2000〕16号)发布日期为准。《通告》发布以后,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手续而擅自建造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结合实际丈量为准。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机关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标准进行追加。
5.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的原则执行,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安置方式
现房安置
(四)安置地点
花王新村安置区、陈营安置区
九、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为3个月,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 元/㎡/月计算。
(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执行。《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一)房屋面积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可予补偿面积的10% 。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可予补偿面积的3% 。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可予补偿面积的1% 。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7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5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30%的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
(三)产权调换奖励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实行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评估价格除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不补交差价。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按照安置差价的50%补交差价。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按照安置差价据实补交。
(四)先签先搬先选房
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交付旧房由征收工作人员开具“交房验收单”,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选择办法,一户一套的随意选,一户多套的,按照高低搭配、大小搭配的原则执行。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接近的安置房,选择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因房型原因实际选择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八折结算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困难救助
被征收户房屋征收后不能满足居住条件并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予以救助。
十一、企业征收方式
征收区域内需征收的企业由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征收依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补偿方案由牵头部门上报经开区管委会会议研究确定。
十二、法律责任
(一)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签订协议后逾期未搬迁交房的,协议中各项奖励根据逾期时间相应减少,每逾期1天减少10%,直至取消全部奖励,并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1.对于有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合法房屋,由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应当进行双向评估后结算差价,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逾期没有明确选择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公证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2.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公安、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督、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七)为促进征收工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纪委监察或者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
2.税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加大税收监管和稽查力度。
3.市场监督、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加大打击违法的力度。
4.公安分局应对抽逃出资,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十三、附则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在征收范围内或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被征收房屋拆除过程中,征收部门可以通知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停止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