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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宿政办秘〔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2021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基本要求、支出政策和组织实施方案。省住建厅工作要求各地市于2022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为此,市房管中心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地市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出台了宿州市《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出台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市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借鉴我省部分城市试点成功经验,结合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的开通,大力筹集租赁房源,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当前,宿州正迈向高速发展的时机,出台《实施意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三、《实施意见》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房管中心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
4月2日—5月3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集意见,4月24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27家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5月18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5月30日,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实施意见》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服务全市“双招双引”工作,有力支撑城镇化进程健康发展。“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0.5万套(间)。
五、《实施意见》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确定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根据省住建厅下达任务,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0.5万套(间)目标。
二是提出发展方式。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提出7种发展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
三是制定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了土地、财政、税费、金融以及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
四是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了联合审查和项目认定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六、《实施意见》创新举措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各县区及园区对辖区内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七、《实施意见》保障措施
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及园区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开展《实施意见》宣贯工作,进一步鼓励多主体参与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二是明确责任,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查认定机制。
九、 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丁远征
联系人: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梁永
咨询电话:0557-3907015